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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 110年12月14日)
第 3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