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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 110年12月14日)
第 4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