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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 110年12月14日)
第 5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