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 103年12月29日)
第 4 條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