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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監督及管理 第 一 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 112年01月19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不符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之限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增資或降低其所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