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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01月19日)
第 45 條
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