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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應要求境外機構建立適當機制,控管其所提供服務之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