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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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30日)
第 5 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但銀行經營銀行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郵政儲金匯兌法所規定之業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