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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第 一 節 使用者 ( 110年06月30日)
第 1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