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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第 一 節 使用者 ( 110年06月30日)
第 1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