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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交易限額及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21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
二、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特約機構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