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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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交易限額及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22 條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