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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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
( 110年06月30日)
第 14 條
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
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管理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合作帳戶。
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清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