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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存款帳戶之管理及作業方式 ( 110年06月30日)
第 2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