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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