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