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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112年08月14日)
第 1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