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查核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