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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 112年08月14日)
第 3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