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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 112年08月14日)
第 3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