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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8月14日)
第 4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