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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 110年06月30日)
第 17 條
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提領、借貸款項及繳納信用卡帳款,並於服務網頁及使用者每次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惟對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者,得僅於服務網頁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
四、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五、提供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者,以使用者本人之信用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