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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 110年06月30日)
第 22 條
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電子支付機構得參酌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評估特約機構提存之退款準備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