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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39 條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