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5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