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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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13 條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