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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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