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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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9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