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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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 105年12月26日)
第 4 條
銀行應按季計算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