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評議程序者,依下列案件屬性向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
一、評議屬性: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評議決定,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一萬元。
二、其他屬性:爭議案件經參與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參與者之評議決定,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六千元。
評議中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前,評議申請經撤回,免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