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
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
三、通知參與者之方式及時間。
四、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
五、與參與者之協商機制。
六、創新實驗所涉資金之結算、返還作業及其他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之處理。
七、創新實驗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終止或轉介機制。
八、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者,申請人應於實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
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參與者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