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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基準 ( 107年04月27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補件完成者,或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符合本章所定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