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申請人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配置合理之人員與資源,制定及執行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之補償機制,該補償機制包括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
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分別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
第一項所稱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適當補償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申請人對參與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信託或取得銀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於開始辦理創新實驗前完成簽訂信託契約存入足額之補償資金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並至少涵蓋創新實驗期間再加計六個月。
第一項之保護措施及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