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聲明事項:
(一)辦理創新實驗與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符情形。
(二)法令遵循情形。
二、報告內容:
(一)創新實驗計畫之辦理進度,包括申報日之實驗範圍、參與者人數、保護措施、參與者個人資料保護情形、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及暴險情形、招攬活動及其內容、預期效益之衡量與達成情形、疑似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等內容。
(二)資訊系統安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包括資訊作業及網路安全監控、防禦與應變處理、稽核軌跡留存機制及執行情形。
(三)主管機關要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四)其他申請人認為應報告主管機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