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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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 107年04月27日)
第 21 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
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者。
六、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
七、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