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 107年04月27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之需要,據實提報相關資料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