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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 107年04月27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之需要,據實提報相關資料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