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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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 二 章 會議任務、成員及遴選事項
( 107年04月27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作成建議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