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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 107年06月20日)
第 13 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二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