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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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 二 章 金融科技發展
( 107年07月02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與外國主管機關、國際相關之組織或機構建立合作交流機制,協助國內金融科技創新者發展國際市場,或與國外創業加速器合作,透過金融科技創業輔導或國際發表機會,引進國際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