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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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 二 章 金融科技發展
( 107年07月02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順應國內外科技發展實務及趨勢,得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以利創新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市場或創新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市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