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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 二 章 金融科技發展 ( 107年07月02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