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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 三 章 金融科技創新創業 ( 107年07月02日)
第 12 條
為支援金融科技創新者在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之研發,主管機關得依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媒介其運用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或第七條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等資源。

第 13 條
為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評估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及準備申請資料,主管機關應辦理創新實驗相關法令規定之公開說明會,並對有需求之金融科技創新者提供個別輔導服務。

金融科技創新者經主管機關評估無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者,得於提供具體業務辦理之說明後,由主管機關出具正式書面意見。

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實驗申請案經主管機關輔導者,不得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創新實驗價值之宣傳。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依金融科技創新者之不同發展階段,提供分段育成之輔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