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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3 條
本事業於推出與融資性租賃交易有關之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