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事業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管理層級人員一人擔任專責人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前項專責人員負責下列事務:
一、協調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及瞭解之規劃與執行,並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二、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並協調督導該等計畫之執行。
三、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並經本會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四、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五、其他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之事務。
第一項專責人員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