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6日)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就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於各財團法人之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送本會核准。

前項財團法人依其產業特性,由本會設定具體財務績效(不包括收入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情形)指標予以評核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其獎金支給項目、基準及個人給與之上限,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