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6日)
第 12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規定未依第九條至前條規定辦理者,本會不得給與補(捐、獎)助,並至其改善時始得恢復。

前項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薪資基準訂定或變更之日起七日內,本會應於網頁登載辦理情形內容;其登載項目及格式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