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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6日)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基準,送本會核准。

前項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每月薪資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者,由本會就其主管相同性質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經理人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邀集外部學者專家研商,訂定薪資基準。

依本辦法施行前之薪資基準支給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且其薪資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者,得繼續依原薪資基準支給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所稱薪資,係指財團法人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