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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08年05月15日)
第 12 條
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職前及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