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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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為之。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