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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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
( 110年06月30日)
第 10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